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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时间:2020/11/23 15:28:09来源:浏览: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3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1月4日发布。《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项目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促进我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一)出台《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指示精神的需要。2019年3月1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近年来,我市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矿产、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力度,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也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尚未完全破除行业壁垒而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滞后且不够完整等问题,巩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成果,迫切需要完善法制保障。出台《办法》构建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有利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通行政部门间的信息壁垒、解决部门条线管理的局限性问题、为联合执法协同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二)出台《办法》,是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构建综合监管体系的需要。机构改革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包括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配套管理制度;目前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综合监督管理体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强化有关行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面的职责,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行为,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形成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督管理合力。

(三)出台《办法》是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关注度高,围标串标、规避招标、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亟需通过《办法》,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源头治理腐败等方面回应社会关切。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及起草过程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019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2019年工作联席会议上,对《办法》起草事宜进行专题研究,《办法》初稿形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方交易主体单位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广泛征求意见后讨论定稿。2020年9月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程民主持召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2020年第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审议稿)的修改完善工作。会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征求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意见建议,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2020年10月13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后于2020年11月4日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及职责、交易范围、交易程序及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范围,规范交易程序及规则,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体制,进而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原则。《办法》第二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适用范围,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组织机构及职责。《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代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共同监督。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发起或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立、保障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联动监管体制机制。

(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本级交易目录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其编制和修订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及规则。《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采用法定交易方式交易。

(五)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监管的联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九条明确了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为了防止在投诉工作中的推诿,处理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督部门协同监管的关系,《办法》第二十条到二十四条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首问负责制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统筹管理,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配合,合力推进公共资源信息共享、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及案件查处、联合惩戒等各项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到二十六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交易主体、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六)明确交易活动过程的责任追究措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明确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监督部门的职责,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


2020年11月10日

政策解读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